筆跡鑒定案例----《民事起訴狀》落款處具狀人的真假簽名
案件起因:
A委托我司對《民事起訴狀》落款處具狀人的兩個“陳某”簽字進行是否出自同一人書寫檢驗論證。
檢驗論證材料:
檢材:
《民事訴訟狀》影印件一份共3頁,為檢材(標識為JC),第三頁具狀人簽字處左側“陳某”簽字為檢材1字跡,(以下簡稱JC1);右側簽字“陳某”為檢材2字跡(以下簡稱JC2)。
樣本:
2013年X月X日《中建融豐(北京)投資擔保有限公司“保證合同”》影印件一份共2頁為樣本1,乙方(簽字):“陳某”(以下簡稱YB1);
2012年X月X日《中建融豐(北京)投資擔保有限公司“保證合同”》影印件一份共2頁為樣本2,乙方(簽字):“陳某”(以下簡稱YB2);
分析說明:
根據(jù)JC1與JC2比對檢驗發(fā)現(xiàn)
1、JC1、JC2為影印件,字跡比較清晰、書寫自然流暢,可供檢驗。
2、JC1簽名中“陳”左側偏旁“阝”部上部后填寫一筆,出現(xiàn)筆畫用力不均,導致粗細差異。
3、JC2簽名中“陳”字右側“東”字出現(xiàn)繁體字書寫特點。
4、JC1與JC2比對檢驗發(fā)現(xiàn),二者書寫水平、書寫風格均不相同,書寫人年齡不同(年齡差)。
5、JC1與JC2筆畫比例搭配不同、運筆特點不同、照應關系不同、起收筆動作不同。
綜上所述JC1與JC2二者之間在書寫水平、書寫風格、書寫細節(jié)特征、書寫工具等方面存在明顯差異,符合點少,充分反映出不同人,各自書寫的習慣動作和運筆特征,這些差異點的存在屬本質的。
論證意見:
《民事起訴狀》第三頁具狀人落款處先后簽名字跡不是同一人所書寫形成。